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在校内二级单位选聘兼职纪检监察员若干名。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一)校内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共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政治思想素质好;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从事监督监察工作的能力,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无私无畏,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五)关心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愿意为学校服务。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调查研究;
(二)参与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
(三)参与学校执纪检查、执法监察工作;
(四)参与学校组织的对重要信访举报核查或对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工作。
第五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业务培训;
(三)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一)学习、了解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纪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形象,未经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同意,不得以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身份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本人参与纪检监察兼职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在征求二级党组织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兼职纪检监察员拟聘人员建议名单;
(二)纪检监察办公会讨论提出兼职纪检监察员拟聘人员名单;
(三)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确定兼职纪检监察员聘任人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2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指导下,通过走访、座谈、调研、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与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每年度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