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副市长的作茧自缚路
给多就办 给少就拖
黑龙江省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长
李振波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李振波,黑龙江省同江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曾任富锦市物资局办公室主任,市委组织部组织组组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富锦市宏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宏胜镇党委书记,市招商局局长,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2015年任同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李振波2019年4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同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9月,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
“我愧对我的亲人、我的家人,特别是我的孩子……”2019年8月30日,年过半百的李振波坐在被告席上,他的亲人没有一人到场。
不拒绝,给多给少都收下
李振波出身于富锦一个单职工家庭,家中兄弟姐妹较多,拮据的生活、严格的管教,使得李振波从小就懂得权衡利弊。参加工作后,考虑到工人身份在事业上发展受限,李振波通过考取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获得干部身份;觉得企业发展空间有限,李振波又凭借其突出的文笔和外宣工作成绩走进了政府机关。通过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李振波于2003年9月,任富锦市宏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成为手握实权的科级干部。
“手中有了资源、有了权力,不管大和小,最基本的,那时候还有个车坐吧,请人吃饭还能不花钱吧,这是思想变化的一个根源。”李振波感觉,自己的心理从那时开始发生了变化。
2005年,富宏公路从宏胜镇内过境。李振波找到了公路施工队的包工头曲某,希望他们能够把旁边的路沟修筑工程一并承接下来。工程结束后,曲某专程送来5万元现金。几番推却后,李振波收下了曲某的“感谢费”。
“觉得就像礼尚往来似的,我给你办事了,你来感谢感谢我也应该。”面对老板的拉拢腐蚀,李振波这样安慰自己,并在自欺欺人中,一次次心安理得地收取“人情”。
2008年,李振波任宏胜镇党委书记。为能够承接镇政府办公大楼粉刷和大门更换工程,包工头胡某找到李振波,并表示绝对不会让李书记“白忙活”。
工程结束后,胡某送给李振波5万元。
在李振波的帮助下,胡某又先后拿到富锦市、同江市的部分市政工程项目,先后送给李振波105万元。
思想上的溃坝,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转变。
2011年,李振波任富锦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建设系统,他的权力更大了。
“后期就不拒绝了。你给我多我也要,给我少我也接着,不像刚开始的时候那么忐忑,后来真是有点麻木了。所以说第一次不能伸手接,这个是很关键的。”李振波忏悔道。
不主动,久拖不决未收够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李振波便是这样。他从不会主动跟你提“拿点钱”,但会通过其他方式,让你知道如果不拿钱是办不成事的。
李振波以“不好整”“麻烦”“有难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拖”字诀几乎令人崩溃。
2011年底,某管道工程公司股东于某为了加快自己公司建设城市集中供气站和汽车加气站项目的选址审批找到李振波,并送给李振波1万元。钱虽然收下了,但选址的事却被李振波放了下来。眼看项目毫无进展,2013年春节期间,于某再次找到李振波,送给他2万元,这一次依旧是石沉大海。4个月后,于某第三次找到李振波,又送出5万元。在前后收了于某8万元后,李振波终于有了动作。2013年6月,于某公司的项目确定选址并开工建设。
“李振波从不主动索要,但实际上他心里是有数的,如果你不给他好处,或者给的达不到他的心理价位,你的事就会被一直拖下去。等不了的只能一次次给他送钱。”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李振波对找到他办事的老板是雁过拔毛、来者不拒,他们给李振波送钱绝不是出于感谢,而是慑于他的权势不得不送。
在金钱的诱惑下,李振波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急剧扭曲,滑向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实属必然。
不负责,亏了事业愧家人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终将作茧自缚。
2011年,张某来到富锦市投资开发房地产。
2014年初,李振波向张某推荐一块较有商业价值的空地,为了提高收钱价码,同时不让张某认为自己收钱,李振波自编自导了一出“大戏”。
办案人员介绍,李振波为了多收钱,就以土地原持有人的名义向张某索要500万元补偿费用。张某当场回绝。“热心”的李振波摆出积极协调的架势,经过反复“磋商”,最终将价格商定为120万元。
直到案发后,张某才知道这一切都是李振波精心策划的,收钱人正是李振波的弟弟。
土地开发协议拿到了,但是项目推进却异常艰难。收完钱的李振波,再也没有管过张某这个项目,当初承诺的协调推进也没了下文。
郁闷的不止张某一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地块,已经等待多年的待回迁户们在一次次希望中失望。李振波不顾国家和群众利益,通过拖延、推诿,从而疯狂敛财,导致富锦市房地产行业漏洞百出、乱象丛生。有的项目立项多年未能开工建设,经费出现巨额亏空,群众迟迟不能回迁,引发多次群体上访,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使富锦市的房地产市场和营商环境遭受重创。
被私欲冲昏头脑的李振波,不仅给事业造成了损失,同时违背道德、丧失底线,给家人情感带来伤害。
2010年,李振波作为富锦市主管招商和城建的副市长,在招商工作中认识了女商人张某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2015年,张某某向李振波提出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李振波竟从自己主管的市建设局挪用公款200万元交给张某某,其中有100万元至今未追回。
李振波生性多疑,唯一被他信任的弟弟,也被他拉下了水。他指使弟弟替他收钱,还购买施工机械交其经营,利用职权承揽市政工程项目,挣钱后两人对半分成。一人腐化堕落,却令整个家庭蒙羞。正因如此,李振波案开庭审理时,没有一位亲人到场旁听。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委对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振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李振波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振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群众纪律,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振波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振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振波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阳奉阴违,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李振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8月7日,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6日,汤原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振波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六十三条 ……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