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纪检监察机关从事信访工作多年,接触了大量举报信件。其中,很多举报信提供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大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举报人因不会正确举报,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工作走了不少弯路,不仅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现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角度谈谈如何正确举报。
实事求是,忌凭空想象。
关键是要端正举报动机,绝不能借举报泄私愤、图报复。举报旨在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并希望妥善解决举报的问题。因此,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问题时,就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有的举报人认为:“问题写得越严重就越能引起上级重视”,举报时无原则地夸大事实、添油加醋、凭空想象,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给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被动,也严重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污告受到查处的大有人在。
就事论事,忌空泛议论。
举报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具体的违纪违法线索,而不是供举报人发牢骚、讲怪话,更不应向受理机关进行说教。因此,写举报信要尽可能多提供具体内容,如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越具体越好,不写大话、空话、套话。有条件的最好能作点初步了解,在获取可查性较大线索的基础上再举报,这样,就更能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举报的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清晰,空泛议论,纪检监察机关很难下决心调查核实,即使调查往往也无从下手。
短小精悍,忌长篇大论。
许多同志写举报信,喜欢事无巨细罗列其中,有的甚至洋洋万言,分章分节,反映十几个或几十个问题。这种举报方法并不科学,即浪费了举报人的时间,也浪费了办理人的时间。为了使纪检监察机关能重视、承办的同志能快速处理,最好的办法是选准一两个主要违纪问题进行专题举报,详细陈述。只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想念其它次要问题也会浮出水面。
署实名,忌匿名、假名。
署真实姓名举报问题,尤其是知情人、当事人的举报,是对组织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表现,它能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相对匿名举报来说,它的可查性大且查实率高。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问题、反映情况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从工作制度、处理举报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定了一套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举报人不必顾虑。而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凡署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后,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匿名举报,实际上是举报人在举报的最初就主动放弃了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也在一定程序上表明举报人对举报的问题信心不足。
投准受理机关,忌一信多投。
举报人在举报前,应该对举报的问题属哪一机关或领导受理作些了解,尽可能向有权处理举报问题的机关或领导举报,这样可以少走弯路,便于举报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有的举报人抱着“广种薄收”、“东方不亮西方亮”心理,“天女散花”式的一信多投,以图引起有关机关和领导的重视。其实,这样既增加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负担,也由于举报信件要层层下转,失去了查办的最佳时机。最重要的是,一信多投,使举报信经过的部门和环节多,给保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些举报人受打击报复就是一信多投所至,有的举报内容因为泄密,往往给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向基层组织举报,忌越级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所谓“分级负责”就是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通俗讲,就是将举报转到有权直接处理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理。如: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举报,他的直接处理权在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除外)的举报,他的直接处理权在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等。一般情况下,不管举报人向哪一级机关举报,最终多数举报还是要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来办理。因此,举报人大可不必“舍近求远”。所谓“归口办理”就是根据被举报人所属系统和举报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如:农民负担问题,可直接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司法腐败问题,可直接向其上一级司法机关举报;医疗纠纷问题,可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等,不必都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正规书写,忌模糊不清。
正规书写举报信,是对自己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负责的具体表现。有的举报信字迹潦草、模糊,使办理者辨认十分困难,极少数举报信因辨认困难,纪检监察机关为慎重起见,不得不作暂存处理;有的词不达意、语句不通,使办理者摸不清写信人要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真实意图,给办理带来很大难度;还有的虽然举报的问题很重要,但既不写明被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也不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使纪检监察机关无法办理,只好作“死信”处理。举报人如确因文化水平所限,可请人代笔,有条件的最好用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