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纳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2、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
3、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指党依据职能分工,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不定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包括: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①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④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⑤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⑥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5、检举与控告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共亲属等。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6、什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7、纪检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否送交被调查人?
纪检机关在正式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若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推致适当时机现宣布)。但不应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而是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8、如何组成调查组?
立案机关根据案情,可以单独由本机关派人组成调查组,也可以抽调不同职能部门的人员或上下级机关的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要向立案机关负责,完成调查的工作任务。
9、什么是证据?有什么特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10、估计的情况能否作为证据?
证人作证不能估计、猜测或推理判断,只能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否则只可作为线索而非证据。证人陈述的情况必须是亲自耳闻目睹的或者是能说出来源的间接得知情况。
11、其他机关可否使用“两规”措施?
中纪办发[2001]1号文的规定,“两规”措施只能由纪检机关使用。中纪发[2001]15号文进一步规定,“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因而,其他机关无权使用“两规”措施。
12、对非党员可否使用“两规”措施?
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13、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哪里审查批准?
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年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14、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15、需给予撤职处分但已被免职或无职务可撤的干部怎么办?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没有担任职务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给予其降级处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被免职的,撤销其职级待遇,降低工资级别。
16、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