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4

举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举报应实事求是,提倡实名举报(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

 

 

本内容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1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